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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注册“谷爱凌”, 阿里巴巴旗下公司被罚

2022-09-16 18:38:00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中国新闻网 法治日报

作者: 倪远山

    据北京日报客户端消息,近日,为两家企业代理申请注册商标“谷爱凌”和“EILEEN GU”,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的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因违反商标法,被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罚款8万元。


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12日期间,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受东海县曲阳乡蒋红雨书店委托,为其代理商标“谷爱凌”的注册申请,收取代理费900元。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这一“谷爱凌”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驳回理由中注明:“谷爱凌”,为15岁中国滑雪首位归化运动员,社会媒体关注度较高,该标志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020年2月24日,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又为上海高藏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商标“EILEEN GU”的注册申请,收取代理费30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驳回了“EILEEN GU”的商标注册申请。

驳回理由中注明:该标志“EILEEN GU”为中国滑雪首位归化运动员“谷爱凌”英文名。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同样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曾有1270件涉冬奥会、冬残奥会商标申请被驳回

    此前,就有网友注意到,“谷爱凌”早在2019年6月就被注册了商标。对此,律师表示,商标申请人或将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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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通告,对“青蛙公主”“翊鸣”“一起向未来”1270件涉冬奥会、冬残奥会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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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奥运健儿姓名被申请注册商标事宜,中国奥委会也曾发布提示,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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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据法治日报消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黄秋平表示: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将公众人物姓名申请商标注册,就属于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行为。

这种行为本身包含着“恶意”,既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又与知识产权法中的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不符。

除了面临商标被宣告无效的结局,申请人还可能基于后续使用行为、恶意诉讼行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代理机构将面临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失信名单,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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