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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严查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等行为

2022-04-18 16:28:05

来源: 金华日报

作者: 李冰峰

  金华新闻客户端4月18日消息 记者 罗奕



  本轮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盯重要民生商品,持续开展价格监管执法。通过坚持“查处一批、通报一批、警示一批、教育一批”的工作原则,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通过加大对市场巡查力度,加强对肉、粮油、菜等重要民生物品市场价格监管,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巡查检查力度,我市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为。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对涉嫌的价格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一:4月15日,金华天添食品有限公司湖海塘店销售菠萝中标示4.98元/斤和3.98元/斤两个销售价格,实际结算价格为4.98元/斤。涉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拟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另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如香菇干、黑豆、酷儿等;同时特价水果未标示计量单位。根据明码标价规定第二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案例二:4月16日上午,接群众反映,有人在菜场内出售高价猪肉。经查,秋滨农贸市场生猪肉零售摊位的经营者王某,在生猪肉进价没有明显提高的情况下,以猪肉供货紧张为由哄抬猪肉价格,将原本十几元每斤的部分肉价提价至35元/斤。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案例三:4月16日上午,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位于兰溪市丹溪大道大路口村的兰溪市牛哥超市开展价格检查。该超市多种猪肉商品在进货价未变的情况下,每斤涨价1—3元不等,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经查明,该超市共计违法所得2096.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096.8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10484元。

  案件四:4月16日下午,执法人员在价格专项检查中发现,下官桥菜市场生猪肉零售摊位的经营者方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猪肉价格,将原本十几元每斤的部分肉价提价至30元/斤。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五:4月17日上午,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位于兰溪市丹阳菜场猪肉经营户徐某某开展价格检查。检查发现,该经营户猪肉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其他经营户销售价格,在进货价未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排骨、五花肉等猪肉品种每斤涨价3—5元不等,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经查明,徐某某共计违法所得4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40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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