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07 15:58:10
来源: 金华日报社开发区分社
金华新闻客户端8月7日消息 报道组 陈炼钢 通讯员 华宇
“西关中队,永康街52号门口有私占泊位现象,请立即前往查处。”8月6日,西关中队接到来自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分局信息指挥中心的督办电话。
西关中队执法队员立即前往现场查看情况。“前几天台风把我店门口的树枝刮断了,交警把这个锥筒放这里,但他们一直没有带走。我开的是宾馆,每天来的人也不少,每次来我店里的客人都要找很久的车位,反正这个车位就在我大门口,也就可以算是我自己的车位,我把这两个锥筒放在里面,就没有其他人会来停了,这样不是很方便吗?”该店负责人周某向执法队员解释道。
“交警放置这个锥筒是为了确保周边行人安全,您就这样将它放在泊位内是不对的,属于私占泊位行为,而且这个车位在您店门口也不能算做是您自己的,这个泊位是大家的,是公共泊位。您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您配合我们工作回中队接受处罚。”最终,周某因私占泊位而收到了500元的罚单。
电瓶车、自行车、椅子、锥筒、地锁……为了给到自己店里消费的顾客提供方便,不少公共泊位被沿街商户使用各类车辆或物品“霸占”。如此虽“方便”了自己,却损害了公共利益,影响社会和谐,不仅影响市容环境,还挤占公共空间、扰乱公共停车秩序。
公共泊位姓“公”不姓“私”,城市公共停车泊位是公共资源,任何人或者单位都无权私自占用。今后,西关中队将继续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杜绝私占公共泊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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